發起之動機:
笑的運動一定有它免費分享的部份,因為有「愛」的成分在裡面,所以需要一個非營利的組織來負責這部份的角色,希望透過這個組織協助無私奉獻、熱心服務的笑長來開拓公益的開放的愛笑園。
台灣愛笑俱樂部推廣協會(暫定) 組織章程(草案)
第一章 名稱與宗旨
第一條 本會由在台灣之愛笑笑友所組成,定名為「台灣愛笑俱樂部推廣協會」(暫定),英文名稱為
" Taiwan Laughter Club Association "(暫定)。
第二條 本會宗旨在於結合認同愛笑運動之熱心人士,募集有形無形資源,協助其學習相關技術,以便在自家附近的公園學校成立愛笑俱樂部,提供社區民眾免費參加,讓台灣每一個公園都有一個愛笑俱樂部。
第三條 本會鼓勵笑友之間彼此學習,超越黨派、性別、種族、宗教之限制。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笑長之教育訓練;對於願意組織並帶領每天開張的愛笑俱樂部連續45天的笑長,而且每次出席都在8人以上者,其原本自己先行繳納之訓練費用,由協會補助二分之ㄧ。
二、協助各地成立愛笑俱樂部;成立愛笑俱樂部之宣傳費用也得由協會補助。輔導其他愛笑俱樂部成立之笑長的車馬費也得由協會補助。
三、製作旗幟宣傳品;
四、舉辦愛笑學術活動;
五、連絡笑友之間的情誼。
第二章 會員身分及權利義務
第八條 認同本會宗旨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本會會員:
一、臨時會員:每月100元由笑長收齊後繳交協會統一運用(這100元的心理效用是「我有繳費,我會繼續來練習」)
二、
基本會員:每年1200元直接繳交協會
三、永久會員:一次繳交10000者,為永久會員。
四、榮譽會員:對台灣或本會之發展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得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第九條 唯基本會員(包括永久會員)有提案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以及會員大會議案之議決權。對於有關哲學教育或學生權益之事項,學生會員有提案權。
第十條 除永久會員、榮譽會員外,會員均有按期繳納會費之義務,基本會員、永久會員並有出席會員大會之義務;各類會費金額由會員大會議決之。
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會員主動提出書面文件,聲明退出本會者。
二、嚴重違反本會聲譽及權益,經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三分之二表決通過者。
三、連續二年未繳會費,經理事會確認者。
第三章 人事與組織
第十二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組織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投票,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投票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
二、審查會員資格及相關事宜;
三、籌編學術刊物,籌辦學術活動,並推廣哲學教育;
四、議決並執行人事案;
五、規劃並執行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及其他重要事項;
六、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七、議決理事長及理事之辭職。
第十六條
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簡稱會長。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會長應提名一名理事,經理事會同意後為副理事長,簡稱副會長。
會長因事無法執行職務時,應由副會長代理之;若副會長無法代理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無法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無法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置秘書長一人,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議決大會之人事案及其他與會務有關之議案。但經理事會或四分之一以上個人會員提議,應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議規程
第二十五條
會長及理事會得向會員大會提案。會員經十人以上之連署亦得向會員大會提案。提案須於大會舉行前二週提出。
第二十六條
本會各類選舉及各項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無記名投票或舉手為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所有會議須有具投票權之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未克出席者得委託其他會員代行相關權益,惟同一會員接受委託以一人為限。決議時以多數決為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個人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以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本組織章程經個人會員總額五分之一或理事會提案,並經出席大會之個人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之決議,得修改之。
本組織章程經出席成立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決議通過後實施。
本會經全體個人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得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臨時會員:每月100元
二、 常年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一千元
三、 個人會員一次繳納會費新台幣壹萬元可成為永久會員;
四、 事業費;
五、 會員捐款;
六、 委託收益;
七、 基金及其孳息;
八、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 年 月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年 月 日台內社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